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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望丨贺荣: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发布时间:2021-03-13 10:35:08 作者:屈辰 来源:《了望》新闻周刊


          ◇聚焦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周密部署,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及时制定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新司法解释、修订1件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
          ◇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主要从财产权、人格权保护等七个方面聚焦民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五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贺荣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统一法律适用、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及时出台配套施行的司法解释
          《了望》:民法典施行前,最高法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贺荣: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周强院长多次强调,最高人民法院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治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民法典施行前的准备工作。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我们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对标对表民法典,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标对表民法典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现行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39个指导性案例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6件,修改司法解释111件,决定对2个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用。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全面、系统、规范、彻底的司法解释清理,解决了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相互不协调、名称不规范、内容不准确以及与法律不一致等问题,统一了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聚焦急需解决的法律适用,及时出台一批与民法典配套施行的司法解释。采取“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及时制定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新司法解释、修订1件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
          其一,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妇女儿童等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涉及担保、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的司法解释,分别形成6件新司法解释;
          其二,为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审判实践面临的有关新旧法律和司法解释衔接适用问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
          其三,对照民法典规定,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新的案由、规范原有案由,如增加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由,充分保护人民权益。
          这7件司法解释和1件规范性文件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施行。
          三是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宣传教育,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弘扬法治精神。
          《了望》:民法典施行后,废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否就一定不能再适用?
          贺荣: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根据《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般要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民法典施行时同步废止的9部法律和116件司法解释,而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鲜明体现。因此,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民法典施行后,废止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非就不能再适用了。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有例外。正如上面提到“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利溯及的情形。《时间效力规定》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对此作了明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比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七聚焦”提升民事司法水平

          《了望》: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将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贺荣: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主要从七个方面聚焦民事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聚焦财产权、人格权保护,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将民法典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等制度规定,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是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见效,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推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司法,特别是平台经济反垄断审判,引导创新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技术类案件审判规律的审理规则、裁判方式,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层次迈进。
          三是聚焦生态保护,助推美丽中国建设。全面贯彻“两山”理念,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的规定,坚决落实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切实加大司法惩治力度;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强化重点区域流域跨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举措,积极探索环境保护禁止令,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四是聚焦常态化疫情防控,服务“六稳”、落实“六保”。将民法典贯彻实施与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民法典新规定新精神新理念,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运用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机制,为群众解决民商事纠纷提供多样化纠纷解决方案和权利救济渠道,促进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矛盾纠纷公正、高效、实质性化解,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
          五是聚焦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审理跨区域民商事纠纷案件,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加强涉外审判工作,提升涉外司法效能,加强国际法研究应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妥善化解扶贫搬迁、贫困群众就业等矛盾纠纷,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六是聚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法治社会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准确适用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紧急救助自甘风险、好意同乘等规定,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和指导社会风尚,用法治力量引导社会公众向上向善。倡导契约精神、诚信原则,加强裁判说理,强化规则意识,坚持让小案件发挥大效应,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自觉。一以贯之坚决严惩各类侵害英烈权益行为,保护英烈人格权益,扞卫英烈荣光。准确适用民法典继承宽恕、胎儿利益保护等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七是聚焦数字时代新需求新期待,服务数字经济发展。顺应数字科技迅速发展大趋势,充分运用民法典提供的基本法律依据,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数据权利、网络虚拟财产、个人信息保护等案件,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切实加强对下指导,有力保障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认真研究伴随科技进步出现的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机器人创作着作权归属、数字货币等新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着力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创造和维护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了望》:为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最高法作出了哪些探索?
          贺荣: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比如,明确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再如,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明确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如,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等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在具体程序和实体认定上也为司法实践预留了探索空间。
          为将民法典的新规定新精神新理念贯彻到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切实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目前,我们正在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这项新制度的司法适用开展调研,聚焦适用条件和相应程序规则等问题,注重权益的平衡保护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起草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指导意见或者司法解释,让民法典这一人格权保护的重要制度充分发挥其实效和价值。针对人格权编的其他重要内容,我们将持续关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需求。

        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了望》:下一步,最高法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思路有哪些?
          贺荣: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性的系统工程。为保障民法典在全国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驰而不息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审判指导和监督。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坚持平等、依法、全面保护原则。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二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最高法将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等方式加强对下指导。指导各级法院注重发挥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压紧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职责,切实维护法律适用统一。
          三是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民法典新增了自然人声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新规定,对于民法典新增和重大修改的调研指导工作将是下一步的重点。我们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法律适用规则。
          四是加强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最高法将继续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对民法典中的新增和重大修改、新司法解释以及新旧制度衔接进行重点培训,注重培养法典化思维,不断提高广大法院干警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水平。遵循“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大力弘扬法治精神,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里。
          同时,我们还将以民法典贯彻实施为契机,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智慧法院建设,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方面,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深入改革民事审判机制,提高民事审判质效。完善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工作的配套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发挥价值引领功能;优化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流程,深化繁简分流改革,提高审判效率,促进民事审判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加强商事、金融、海事、知识产权、破产等案件审判机制建设,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审判规则,以专业化审判推动绿色发展。
          另一方面,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科技支撑。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主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提供的新工具、新思维,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力支撑;通过大数据、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新技术,进一步解决查明证据、寻找事实、正确认定事实问题;运用司法大数据为案件办理、纠纷化解提供类案参考、指导案例,促进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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