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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涉知名手游《拳皇》着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1-03-31 10:00: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拳皇》是由日本公司授权、国内公司开发的一款动作卡牌手游。被控侵权游戏《数码大冒险》是羽盟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软件。益趣公司认为,《拳皇》是类电影作品,应当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羽盟公司开发的《数码大冒险》在游戏规则说明、规则界面功能板块结构设计、人物属性技能数值设置等方面与《拳皇》游戏存在极大的相似性,是一种全面抄袭,其行为侵害了益趣公司《拳皇》游戏的着作权。羽盟公司作为益趣公司的竞争者,对益趣公司知名商品《拳皇》的抄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100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拳皇》游戏整体不能构成连续画面,缺乏电影情节的表达方式,不能构成类电影作品。羽盟公司抄袭《拳皇》游戏规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益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至少应符合具有连续动态的图像和能够表达一定的故事情节两个条件。涉案《拳皇》游戏画面之间大多不具有连续性,不能表现出画面中的人物或物体在运动的观感,亦不具备相应的剧情或故事情节,故未构成类电影作品的连续动态画面。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益趣公司主张的20个系统功能的游戏设计具有独创性,故不构成着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羽盟公司在游戏规则设计上存在明显抄袭行为,导致益趣公司的相关市场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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