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中数字“一”的解释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70号
深圳厨之道环保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之道公司)是“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发明专利权人。厨之道公司认为深圳市中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美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中天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以下技术特征:A. 一种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心盘和数根圆形辐条;B. 所述辐条一端呈径向辐射的固接在所述中心盘上;C. 设置在同一平面内的辐条的直径与辐条的根数的积的值满足大于等于46,小于等于460;D. 计算时,辐条的直径以毫米为单位,且辐条的直径大于或等于0.3mm。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技术特征A、B、D相同的技术特征,仅就技术特征C存在争议。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中天美公司认为该特征与权利要求1所述“同一平面内”明显不同。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权利要求1在系争技术特征上构成等同,故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中天美公司赔偿厨之道公司50万元。中天美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关于涉案权利要求1中数字“一”的理解错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权利要求1在系争技术特征上并不构成等同,而是相同,故认定侵权成立,并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说明书与附图后对技术特征C的理解,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对象实为所处相同平面内的辐条直径与辐条根数的乘积值,其核心内容是辐条粗细与排列密度两个物理参数之间的协调,所追求的技术效果是使得动态物理屏蔽净化器的净化率尽可能最大化,而非辐条所构成平面的个数,换言之,技术特征C所述“同一平面内”应理解为“相同平面内”,该理解与辐条所构成的平面数量并无关联。因此,尽管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辐条构成了相互平行的两个平面,该技术手段并未改变技术特征C所限定的技术内容,即只要被诉侵权产品中任一平面内的辐条直径与根数乘积处于技术特征C所述数值范围之内,就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与技术特征C相同的技术特征。
通过本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一项裁判规则,即:专利权利要求含有数字“一”的,不应当然认定其具有数量意义上的限定作用,而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理解,确定其具体含义。该案对于权利要求中具体数字的解释具有一定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