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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2-10 09:22:2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推动智慧法治建设迈向更高层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各级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创新互联网司法模式,有力推动了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前期,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总结智慧法院建设和互联网司法模式的理论实践经验,在全球率先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在线运行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受到世界许多国家司法界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这是人民法院主动拥抱先进技术、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创新探索和生动实践,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组织国内相关法律和技术专家,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系统总结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理论依据、应用场景和实践经验,研究制定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应用范围、系统建设和综合保障等相关要求,对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规范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努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共包括六个部分20条内容,主要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提出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到2030年,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流程高水平智能辅助支持,应用效能充分彰显。
          二是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要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意见》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分别为,安全合法原则,人工智能建设与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秘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公平公正原则,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需保证无歧视、无偏见,不因技术介入、数据或模型偏差影响审判过程和结果的公正,确保智能化司法服务对各类用户的普适包容和机会均等;辅助审判原则,明确人工智能辅助结果仅可作为审判工作或审判监督管理的参考,确保司法裁判始终由审判人员作出,裁判职权始终由审判组织行使,司法责任最终由裁判者承担;透明可信原则,要求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定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实现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并要求健全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责任查究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司法应用中可能产生的伦理道德风险。
          三是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应用范围。《意见》着重从人工智能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辅助支持、显着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有效保障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创新服务社会治理等角度,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场景。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具备为法官裁判案件全过程提供智能辅助能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能够最大程度依托信息化手段,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降低各类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支持实现对不规范的司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升司法管理质效,保障廉洁司法;要求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司法资源,为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治理提供新的途径和方式。同时,为保证应用场景持续创新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在第四部分应用范围的最后部分,还明确要求不断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和范围,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程和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实践,积极探索并不断拓展新的应用范围。
          四是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系统建设要求。为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意见》提出五方面的系统建设要求。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明确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按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部署,设计完善智慧法院人工智能相关信息系统体系架构和技术标准体系;要求加强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通过打造实体化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为面向各类业务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核心驱动;要求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以提升智能化水平为主线,建设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司法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要求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重点工程、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组织产学研优势力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集智攻关,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建设提供牵引和支撑;同时,还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维保障,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完善人工智能运行维护机制。
          五是在《意见》的最后部分,对人工智能司法应用过程中的组织领导、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要求也一并进行了明确。要求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应用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要以智慧法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为契机,努力推动司法人工智能应用取得突破。要求完善司法数据协同共享和智能化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切实保护相关知识产权;要求加强司法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重要数据和敏感信息保护,通过司法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等机制,防范化解人工智能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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