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子软件公司着作权案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1-01-12 15:29:12
作者:孙芳华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软件公司)是NX8、10、11、12等计算机软件(下称涉案软件)的着作权人,其发现广州沃福模具有限公司(下称沃福模具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遂以侵犯着作权为由将沃福模具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7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一审法院)判决沃福模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充分考虑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情节,改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0万元,全额支持了西门子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傅蕾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活动以证据为核心,只有依靠当事人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矛盾。当事人要遵循诉讼诚信原则,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工作。对于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妨碍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或者违反诉讼诚信原则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该案通过以案释法,对于引导当事人坚持诉讼诚信、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擅用软件构成侵权
西门子软件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涉案软件是面向制造业的高端计算机软件之一,可以用于进行3D设计、数字仿真检测及辅助制造。该公司为涉案软件的作者,享有的着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沃福模具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以营利,侵犯了该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将沃福模具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对西门子软件公司的指控,沃福模具公司则辩称,西门子软件公司未提交其主张的软件作品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无法证明两者同一性,不能证明沃福模具公司侵权;沃福模具公司的模具都是委托他人设计或由客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仅用于员工个人学习,并非用于自行设计模具。
该案中,根据西门子软件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赴沃福模具公司送达了证据保全裁定,并向该公司在场管理人员详细说明了将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拒不配合法院保全的法律后果。经现场清点,沃福模具公司设计办公室共有26台电脑。一审法院保全了17台电脑且其中9台电脑显示安装有13套涉案软件,随后,沃福模具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扣留法院相机、阻止法院人员离开等方式阻挠保全工作,导致法院保全工作被迫终断,剩余9台电脑未完成保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沃福模具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并以法定赔偿上限判令沃福模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西门子软件公司、沃福模具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门子软件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低,应按照该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等事实确定赔偿数额。沃福模具公司则认为,该案未进行源代码比对,侵权事实不清楚,且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改判赔偿27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门子软件公司是涉案软件的着作权人,沃福模具公司未经许可,安装使用涉案软件,侵犯了西门子软件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着作权。同时,沃福模具公司采取对抗措施,阻挠法院证据保全工作,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推定未成功保全的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并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对这一事实及沃福模具公司抗拒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一并予以考量。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沃福模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0万元。
该案中,两审法院都认为沃福模具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着作权侵权,但二审法院改判全额支持西门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将判赔额从一审的60万元提高到270万元,其主要理由是什么?
对此,傅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是该案中,沃福模具公司存在抗拒证据保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在已经确认部分已保全电脑安装了13套涉案软件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推定未能保全的9台电脑亦安装了涉案软件,并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考虑。二是该案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计算依据充分。西门子软件公司提供了其销售正版软件的销售合同,再结合一审法院证据保全等情况,故可以根据着作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在具体计算损害赔偿额时,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考虑了侵权数量、涉案软件的价格、沃福模具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认定西门子软件公司的实际损失已经明显超出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且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二审判决全额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遵循诉讼诚信原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民事诉讼中,取证难一直是困扰权利人维权的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活动以证据为核心,只有依靠当事人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纠纷矛盾。在当事人难以取得证据或者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证据保全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维权困难。而且,经过证据保全,使得案件事实更为清晰、明确,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对于事实问题的分歧,有助于法院作出正确裁决。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傅蕾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因此,当满足上述条件,且申请保全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备一定的关联性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在诉前或者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如果当事人不予配合,将承担哪些后果?
傅蕾表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抗拒法院证据保全或者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将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推定。例如在该案中,人民法院推定未能保全的电脑安装了涉案软件,沃福模具公司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或者单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警示当事人要遵循诉讼诚信原则,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工作,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傅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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